時間:2014-11-30 10: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4)飛機除冰防冰程序和職責、起飛前檢查程序和職責以及起飛前污染物檢查程序和職責。起飛前檢查是指在保持時間之內,檢查飛機的機翼或者有代表性的表面有無霜、冰或者雪的情況。起飛前污染物檢查是通過檢查,確認機翼、操縱面和合格證持有人大綱中定義的其他關鍵表面沒有霜、冰或者雪。這種檢查應當在開始起飛之前 5分鐘之內進行。該檢查應當在飛機外部完成,但大綱中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d)合格證持有人如果沒有本條(c)款要求的大綱,也可以按照本條繼續(xù)運行,但是,在其運行規(guī)范中應當規(guī)定任何時候只要有理由認為霜、冰和雪可能會附著在飛機上,飛機就不得起飛。但經過檢查確認沒有霜、冰和雪附著在機翼、操縱面和其他關鍵表面上時除外。該檢查應當在開始起飛之前 5分鐘之內進行,并且應當在飛機外部完成。 (a)合格證持有人可以指定任一經批準用于該型飛機的正常使用機場、臨時使用機場或者加油機場,作為初始簽派或者放行的目的地機場。 (b)在簽派或者放行單中指定的備降機場的天氣預報,應當表明在飛機預計到達該備降機場時,備降機場的天氣條件將等于或者高于運行規(guī)范中對該機場規(guī)定的備降最低天氣標準,否則,飛行簽派員和機長不得允許該次飛行繼續(xù)向所簽派或者放行的機場飛行。但是,簽派或者放行單可以在航路上予以更改,增加任何處在本規(guī)則第121.657條至第121.663條規(guī)定的飛機燃油范圍內的備降機場。 (c)飛機在航路上飛行時,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初始簽派或者放行單上指定的初始目的地機場或者備降機場。如果確有必要改變?yōu)榱硗獾臋C場時,則該機場應當是經批準用于該型飛機的,并且在重新簽派或者更改簽派或者放行單時,應當符合本規(guī)則第121.173條和第121.621條至第121.675條的相應要求。 (d)在航路上更改簽派或者放行單時,通常需由飛行簽派員和機長共同決定,并且應當記錄更改的內容。當涉及更改空中交通管制飛行計劃時,應當預先和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取得協(xié)調。 第121.651條 初始簽派或者放行、重新或者更改簽派或者放行 第121.653條 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行飛至或者飛離加油機場或者臨時使用機場的簽派 除了根據本規(guī)則適用于飛離正常使用機場的簽派要求之外,在簽派飛機飛至或者飛離加油機場或者臨時使用機場時,該機場應當符合本規(guī)則適用于正常使用機場的要求。 第121.655條 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行從備降機場和未列入運行規(guī)范的機場起飛 (a)從備降機場起飛時,該機場的天氣條件應當至少等于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guī)范中對于備降機場規(guī)定的最低天氣標準。 (b)在未列入運行規(guī)范的機場起飛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該機場和有關設施適合于該飛機運行; (2)駕駛員能遵守飛機運行適用的限制; (3)飛機已根據適用于從經批準的機場實施運行的簽派規(guī)則予以簽派; (4)該機場的天氣條件等于或者高于該機場所在國政府批準的或者規(guī)定的起飛最低天氣標準,或者如該機場沒有批準的或者規(guī)定的標準時,云高/能見度等于或者高于 240米/3200米(800英尺/2英里),或者 270米/2400米(900英尺/1.5英里),或者 300米/1600米(1000英尺/1英里)。 第121.657條 國內定期載客運行的燃油量要求 (a)除本條(b)款規(guī)定外,簽派飛機或者使飛機起飛時,該飛機應當裝有能夠完成下列飛行的足夠燃油: (1)飛往被簽派的目的地機場; (2)此后,按照規(guī)定需要備降機場的,飛往目的地機場的最遠的備降機場并著陸; (3)完成上述飛行后,還能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飛行 45分鐘。 (b)經局方批準,合格證持有人可以采用由預定點飛至備降機場的方法確定燃油:簽派飛機起飛前,該飛機應當裝有足夠的油量,經預定點飛至備降機場,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飛行 45分鐘,但所載油量不得少于飛至所簽派的目的地機場,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飛行 2小時所需要的油量。 第121.659條 非渦輪發(fā)動機飛機和渦輪螺旋槳發(fā)動機飛機國際定期載客運行的燃油量要求 (a)在實施國際運行的情況下,簽派非渦輪發(fā)動機或者渦輪螺旋槳發(fā)動機為動力的飛機,或者使該飛機起飛時,應當在考慮到預計的風和其他天氣條件后,使飛機有足夠的燃油完成下列飛行: (1)飛往被簽派的目的地機場并在該機場著陸; (2)此后,按照規(guī)定需要備降機場的,由被簽派的目的地機場飛往簽派單上規(guī)定的最遠的備降機場并著陸; (3)完成上述飛行后,該飛機還能夠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飛行 30分鐘,加上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飛往本款第(1)、(2)項規(guī)定的機場所需總時間的15%,或者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飛行 90分鐘,取其中較短的飛行時間。 (b)簽派非渦輪發(fā)動機或者渦輪螺旋槳發(fā)動機為動力的飛機飛往按照本規(guī)則第121.641條(a)款第(2)項未規(guī)定備降機場的機場時,應當在考慮到預報的風和其他天氣條件后,仍有足夠的油量飛往該機場,并能夠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飛行 3小時。 第121.660條 非渦輪發(fā)動機飛機和渦輪螺旋槳發(fā)動機飛機補充運行的燃油量要求 (a)除本條(b)款規(guī)定外,在放行非渦輪發(fā)動機飛機或者渦輪螺旋槳發(fā)動機飛機或者使該飛機起飛時,應當在考慮到預計的風和其他天氣條件后,使飛機裝載足夠的燃油完成下列飛行: (1)飛到放行的目的地機場并在該機場著陸; (2)此后,飛到放行單中指定的最遠備降機場并著陸; (3)此后,還能按照正常燃油消耗率飛行 45分鐘,或者,對于運行規(guī)范中批準實施晝間目視飛行規(guī)則運行,并且運行非運輸類飛機的合格證持有人,在實施晝間目視飛行規(guī)則運行時,還能按照正常燃油消耗率飛行 30分鐘。 (b)如果放行飛機實施的運行包含有一個國外機場,裝載的燃油量按照本規(guī)則第121.659條(a)款計算。 (c)放行飛機到本規(guī)則第121.642條(b)款所述的未指定備降機場的機場,應當在考慮到預計的風和其他天氣條件后,裝載足夠的燃油,飛到那個機場后,再以正常燃油消耗率飛行3個小時。 第121.661條 除渦輪螺旋槳發(fā)動機飛機之外的渦輪發(fā)動機飛機國際定期載客運行、補充運行的燃油量要求 (a)在實施國際定期載客運行和補充運行的情況下,除了經局方在其運行規(guī)范中批準外,簽派或者放行渦輪發(fā)動機飛機(渦輪螺旋槳發(fā)動機飛機除外)飛行,或者使其起飛時,應當在考慮到預計的風和其他天氣條件后,飛機有足夠的燃油完成下列飛行: (1)飛往目的地機場并在該機場著陸; (2)從起飛機場到目的地機場并著陸所需總飛行時間的10%的一段時間的飛行; (3)此后,按照規(guī)定需要備降機場的,由目的地機場飛至簽派或者放行單中指定的最遠備降機場并著陸; (4)完成上述飛行后,還能以等待速度在備降機場,或者當不需要備降機場時在目的地機場上空 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標準溫度條件下飛行 30分鐘。 (b)簽派或者放行渦輪發(fā)動機飛機(渦輪螺旋槳發(fā)動機飛機除外)飛往按照本規(guī)則第121.641條(a)款第(2)項或者第121.642條(b)款未規(guī)定備降機場的目的地機場時,應當在考慮到預計的風和其他天氣條件后,有足夠的油量飛到該機場,然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至少飛行 2小時。 (c)如果局方認為,為了安全,某一特定航路有必要增加油量,局方可以修改實施國際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guī)范,要求其攜帶的油量多于本條(a)款或者(b)款中規(guī)定的最低限度。 (d)對于在國內實施的補充運行,按照本規(guī)則第121.660條的規(guī)定計算燃油裝載量。 第121.663條 計算所需燃油應當考慮的因素 (a)除滿足本規(guī)則第121.657條至第121.661條的要求外,計算所需燃油還應當考慮到以下因素: (1)風和其他天氣條件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