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7 09:4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GROUND 地面 radar (in general) 雷達(通用) RADAR 雷達 precision approach radar 精密進近雷達管制 PRECISION 精密雷達 direction-finding station 方位搜尋電臺 HOMER 歸航臺 flight information service 飛行電報服務 INFORMATION 情報 clearance delivery 放行許可發(fā)布 DELIVERY 放行 apron control 機坪管制 APRON 機坪 company dispatch 公司簽派 DISPATCH 簽派 aeronautical station 航空基站 RADIO 電臺 b)航空器無線電呼號完整呼號和縮略呼號的發(fā)送規(guī)則參考附件B-6。 c)無線電通信程序無線電通信程序具體要求參考附件B-7。 d)測試程序 1)通信測試的格式如下: 被呼叫電臺的識別名稱航空器的呼號詞組“無線電檢查”(Radio Check) 正在使用的頻率 2)回復通信測試的格式如下航空器的呼號回復航空電臺的識別名稱航空器傳輸信號清晰度的相關信息 3)航空電臺應記錄無線電測試請求及回復。 4)測試完成后,應使用以下清晰度分級標準: 1 不清楚 2 可斷續(xù)聽到 3 能聽清但很困難 4 清楚 5 非常清晰 e)通信交流 1)通信交流應簡潔和無歧義,盡可能使用標準用語。只有建立初次聯(lián)系并確認無混淆可能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縮略程序。 2)確認收到電報。 接收電報方在確認收到電報前,應確保已經(jīng)正確的接收了電報。 航空器電臺確認收到電報時,應在回復中包含航空器的呼號。當航空器電臺對重要的空中交通管制電報進行證實時,應復述電報并在復述結(jié)束時附加本航空器呼號。 當航空電臺向航空器電臺發(fā)送確認收到的電報時,應包括航空器的呼號,如果需要的話附加航空電臺的呼號。 當航空電臺向其它航空電臺發(fā)送確認收到的電報時,應包括發(fā)送確認電報的航空電臺呼號。 航空電臺在確認位置報告和其它飛行階段報告時應復述相關電報,并以航空電臺呼號結(jié)束復述。為了緩解通信頻率擁堵,可以暫時停止復述程序。 如果在一條電報內(nèi)同時包括位置電報和其它電報,如天氣報告, 應采用以下方式確認電報:復述位置報告后,應附加說明,如“收到天氣電報”。對于其它電報的確認,航空電臺發(fā)射本電臺的呼號即可。 3)結(jié)束通信。接收電報的電臺應使用本電臺的呼號來結(jié)束無線電通信。 4)更正和復述當通信中出現(xiàn)錯誤時,應使用“更正”(CORRECTION)這個單詞。 首先重復正確語句的最后部分,后面緊接更正的內(nèi)容。 如果復述電報全部內(nèi)容是最佳的更正選擇,發(fā)送者在第二次發(fā)送電報前,應使用短語“更正,我重復一遍”(CORRECTION, I SAY AGAIN)。 當電報發(fā)送者考慮到接收電報將會比較困難時,應兩次發(fā)送該電報的重要部分。 當懷疑所接收電報的正確性時,電報接收者應要求電報發(fā)送者重復全部或部分電報。 如果需要重復全部電報,應使用語句“我重復一遍”(SAY AGAIN)。 如果只需要重復部分電報,電報發(fā)送者應說:“重復(滿意收到的第一個單詞)之前的所有內(nèi)容”(SAY AGAIN ALL BEFORE...);或者”重復(缺失部分之前的單詞) 到(缺失部分后面的單詞)” (SAY AGAIN...TO...),或者“重復(最后滿意收到的單詞)之后所有的內(nèi)容” (SAY AGAIN ALL AFTER...)。 可以要求重復特定電報內(nèi)容,如“重復氣壓”(SAY AGAIN ALTIMETER), “重復風”(SAY AGAIN WIND)。 電報發(fā)送者在確認復述正確性的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了錯誤的復述項目,應在復述結(jié)束后發(fā)送“錯誤,我重新說一遍”(NEGATIVE I SAY AGAIN)電報,并緊接發(fā)送該復述錯誤項目的正確版本。 5)“運行正常”報告當航空器報告運行正常時,應在指定的通信內(nèi)容之后附加“運行正常”(OPERATIONS NORMAL)。 5.2.2 建立和保持無線電通信 5.2.2.1通信守聽/服務時限 a)飛行中,航空器電臺應根據(jù)局方規(guī)定保持守聽,除考慮到安全因素以外,在停止守聽前應通知相關的航空電臺。 1)除使用另一部甚高頻通信、受機載設備限制或駕駛艙任務分配 不允許同時守聽兩個頻率的情形外,航空器在遠程跨水運行或者在指定需要配置ELT的區(qū)域飛行時,必須持續(xù)守聽應急頻率121.5 MHz。 2)在存在航空器交匯或者其它危險情況的空域或航路中,航空器應持續(xù)守聽應急頻率121.5 MHz,且局方已頒布相關規(guī)定。 3)除了以上提到的情況外,在其它情況下,建議飛行中的航空器也應盡量守聽121.5 MHz. 4)空對空甚高頻的使用者應確保對指定的空中交通服務頻率、應急頻率或者其它強制要求守聽的頻率保持足夠的監(jiān)控。 b)航空電臺應按照局方要求保持守聽通信頻率。 c)只要安裝的與應急頻率相關的設備在服務時限內(nèi),航空器應持續(xù)守聽應急頻率121.5 MHz。 d)如果某個航空器電臺或者航空電臺因為任何原因需要暫停服務,在可能的情況下應通知其它相關電臺,同時告知需要恢復服務的時間,恢復服務后也應通知其它相關電臺。 1)如果在原來的通知之前有必要延長暫停服務時間,可能的話應在之前通知發(fā)布后盡快通知修改后的恢復服務的時間。 e)當管制員使用兩個或者更多頻率時,應考慮安裝設備以允許ATS和航空器在其中任何一個頻率發(fā)送的電報能同時在其它頻率上進行發(fā)送,進而允許在通信覆蓋范圍內(nèi)的航空器電臺可以守聽管制員發(fā)送和接收的所有電報。 5.2.2.2 網(wǎng)絡通信原則(高頻通信) a)為了對無線電通信網(wǎng)絡所負責覆蓋的航線上飛行的飛行器提供所需空地通信服務,無線電網(wǎng)絡的航空電臺應按照以下原則為彼此提供協(xié)助。 b)當網(wǎng)絡由很多電臺組成,應為每一個在獨立航路部分上的航空器提供特定的電臺以進行網(wǎng)絡通信,其中對應特定航路部分的電臺被稱為“常用電臺”。 必要時應通過網(wǎng)絡運行責任國之間的協(xié)商,將達成地區(qū)性的或本地的協(xié)議,以為某一特定的航路部分選定常用電臺。原則上常用電臺選址為與在航路部分的航空器飛行立即相關的地點,如起降點,有關的飛行電報中心或區(qū)域控制中心,在某些情況下,還包括為滿足通信覆蓋需求而附加的選址合適的電臺。選擇常用電臺時應考慮頻率的傳播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