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22 11:0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5)在簽派或者放行單中指定了備降機場,且該備降機場符合規(guī)定的最低氣象條件; (6)發(fā)動機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與飛機飛行手冊中經(jīng)批準的凈飛行軌跡數(shù)據(jù)所給定的消耗相同。 第121.193條三臺或者三臺以上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飛機的航路限制———兩臺發(fā)動機不工作 三臺或者三臺以上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飛機沿預定航路運行時,應當符合下列兩款要求之一: (a)預定航跡上任何一點到符合本規(guī)則第 121.197 條要求的機場的飛行時間不超過所有發(fā)動機以巡航功率工作飛行90分鐘。 (b)根據(jù)飛機飛行手冊中航路上兩臺發(fā)動機不工作的凈飛行軌跡數(shù)據(jù),其重量允許該飛機從假定兩臺發(fā)動機同時失效的地點, 飛到符合本規(guī)則第 121.197 條要求的某一機場。 在這段飛行中, 考慮到沿該航路的預計環(huán)境溫度,其凈飛行軌跡在垂直方向上至少高出預定航跡兩側各25公里(13.5海里)范圍內(nèi)所有地形和障礙物600米(2000英尺)。就本款而言,假定: (1)兩臺發(fā)動機在航路上最臨界的地點失效; (2)這些發(fā)動機失效后在預定著陸的機場正上空450米(1500英尺)處,該凈飛行軌跡具有正梯度; (3)如果合格證持有人證明,機組人員進行了恰當?shù)挠柧殻⑶也扇×似渌A防措施,能保證程序的安全性,則可以批準應急放油; (4)在兩臺發(fā)動機失效的那一點,該飛機重量包含有足夠的燃油,使其能繼續(xù)飛到該機場正上空至少 450 米 (1500 英尺 )的高度,此后還能以巡航功率或者推力飛行15分鐘; (5)發(fā)動機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與飛機飛行手冊中凈飛行軌跡數(shù)據(jù)所給定的消耗相同。 第121.195條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飛機的著陸限制———目的地機場 (a)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飛機起飛前,應當在考慮到至目的地機場或者備降機場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飛機到達時的重量不得超過該飛機飛行手冊中對該目的地機場或者備降機場的氣壓高度以及著陸時預計的環(huán)境溫度所確定的著陸重量。 (b)除本條(c)、(d)、(e)款規(guī)定外,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飛機起飛前,應當在考慮到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該飛機到達目的地時的重量,根據(jù)飛機飛行手冊中對該目的地機場的氣壓高度和預計在著陸時當?shù)仫L的情況所規(guī)定的著陸距離,允許其在預定的目的地機場的下述跑道上,由超障面與該跑道交點上方 15.2米(50英尺)處算起,在跑道的有效長度 60% 以內(nèi)作全停著陸。為確定在目的地機場的允許著陸重量,假定: (1)飛機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靜止大氣中以最理想的方向著陸。 (2)考慮到可能的風速、風向和該飛機的地面操縱特性,以及考慮到諸如著陸助航設備和地形等其他條件,飛機在最適宜的跑道上著陸。 (c)對于不能符合本條 (b)款第 (2)項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飛的渦輪螺旋槳驅動的飛機,如果指定了備降機場,除允許飛機在備降機場跑道有效長度的70%以內(nèi)完成全停著陸外,該備降機場符合本條所有其他要求,則可以允許該飛機起飛。 (d)對于渦輪噴氣飛機,在有關的氣象報告和預報表明目的地機場跑道在預計著陸時刻可能是濕的時,該目的地機場的有效跑道長度應當至少為本條 (b)款所要求的跑道長度的 115%,否則,該飛機不得起飛。如果在濕跑道上的實際著陸技術證明,對特定型號的飛機,已經(jīng)批準了某一較短但決不小于本條 (b)款要求的著陸距離,并且已經(jīng)載入飛機飛行手冊,則可以按照手冊的要求執(zhí)行。 (e)對于渦輪噴氣飛機,在有關的氣象報告和預報表明目的地機場跑道在預計著陸時刻可能是污染的時,該目的地機場的有效跑道長度應當至少為以下距離中的較大者:本條 (b)款所要求的跑道長度的 115%,以及根據(jù)認可的污染跑道實際著陸距離數(shù)據(jù)確定的著陸距離的115%,否則,該飛機不得起飛。 如果上述污染跑道的道面已經(jīng)進行了特殊處理,而且實際著陸技術證明,對特定型號的飛機,已經(jīng)批準了某一較短但不小于本條 (b)款要求的著陸距離,并且已經(jīng)載入飛機飛行手冊,則可以按照手冊的要求執(zhí)行。 (f)由于不能符合本條 (b)款第 (2)項而被禁止起飛的渦輪噴氣動力的飛機,如果指定了符合本條 (b)款所有要求的備降機場, 則可以起飛。 第121.197條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飛機的著陸限制 ———備 降機場 在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飛機的簽派或者放行單中列為備降機場的機場,應當能使該飛機在到達該備降機場時以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121.195條(b)款規(guī)定的假定條件預計的重量,由超障面與跑道交點上方15.2米(50英尺)處算起,在跑道有效長度的70%(渦輪螺—旋槳動力飛機 )或者 60% (渦輪噴氣動力飛機 )以內(nèi)完成全停著陸。對于本規(guī)則第121.637 條所規(guī)定的起飛備降機場,在確定到達時的預計重量時,除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之外,可以考慮應急放油量。 J章 特殊適航要求 第121.211條總則 合格證持有人的飛機除滿足相應型號合格審定要求外,還應符合本章的特殊適航要求。 第121.213條旅客座椅間距 (a)對于2006年7月1日后加入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guī)范的任何載客運行的飛機應當滿足本條(b)款的要求。 (b)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任何載客運行的飛機,其座椅間距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1)任何座椅椅背與前面座椅椅背或者其他的固定結構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660毫米(26英寸); (2)任何座椅與前面的座椅或者其他的固定結構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78毫米(7英寸); (3)前后排座椅之間或者座椅與前面的任何固定結構之間的垂直投影距離不得小于76毫米(3英寸)。 (c)對于本條(b)款要求的距離的測量應滿足如下要求: (1)對于 (b)款第 (1)項要求的距離,以椅背腰墊 (沒有被壓縮)76毫米(3 英寸)高處為原點,在距地板 635 毫米 (25 英寸)以下的整個座椅寬度范圍內(nèi)測量與前面座椅或者其他固定結構之間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離(如下圖所示); (2)對于(b)款第 (2)項要求的距離,以椅墊和扶手最前端為原點測量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離(如下圖所示); (3)對于(b)款第 (3)項要求的距離,測量椅墊和扶手最前端的投影與前面座椅或者固定結構的最后端的投影之間的距離(如下圖所示)。 (d)對于有雜志袋和小桌板的座椅,在所有測量時雜志袋應當正常裝載有關的客艙安全說明、清潔袋和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機上讀物,小桌板應當在正常的收起位置(起飛和著陸位置)。 (e)所有測量應當在座椅調(diào)直和扶手放下的狀態(tài)(起飛和著陸狀態(tài))下測量。 座椅間距測量方法示意圖 第121.215條在客艙內(nèi)裝貨 (a)除本條(b)款或者(c)款規(guī)定之外,按照本規(guī)則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飛機客艙內(nèi)運載貨物。 (b)如果貨物在經(jīng)批準的貨箱之內(nèi)且貨箱滿足下列要求,貨物可以裝在客艙內(nèi)任一位置: (1)貨箱應當能承受適用于裝有該貨箱的飛機的旅客座椅載荷系數(shù)和應急著陸條件1.15倍的過載,計算時要用貨箱重量和貨箱中可以裝載貨物的最大重量的總重量; (2)貨箱上應當清晰地標出該貨箱準許裝載的貨物的最大重量以及為保證貨箱內(nèi)正確的重量分布而必需的任何說明; (3)貨箱施加的載荷不得超過地板或者飛機其它結構件的載荷限制; (4)貨箱應當固定在座椅滑軌或者飛機地板結構件上,其固定點應當能承受適用于貨箱安裝于其上的飛機的旅客座椅的載荷系數(shù)和應急著陸情況一定倍數(shù)的過載,該倍數(shù)為1.15或者為該飛機規(guī)定的座椅固定系數(shù),二者中取較大者,計算時要用貨箱重量和在其中可能裝載貨物的最大重量的總重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