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8 17:46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 最小起飛場地長度應當是加速并爬升到離地 11 米(35 英尺)達到V2速度(包含在試飛中增 加的速度增量)所需水平距離,再乘以 115%,確定這一長度時,要符合下列條件: (i) 起落架放下; (ii) 臨界發(fā)動機不工作,并且其螺旋槳被拆下或置于運營人所希望的狀態(tài)(如適用時); (iii) 其它發(fā)動機以不大于 CCAR-25 部 25.101 要求的功率來運行。 (3) 必須制定起飛、飛行和著陸程序,例如配平調定值、功率設定方法、最大功率與速度。按 照這些程序運行,在全部起飛滑跑過程中,飛機應當具備正常的操縱性。 (4) 應當按照最大重量不大于 CCAR-25 部 25.121(c)要求的重量來確定性能,但是: (i) 當兩臺臨界發(fā)動機不工作時,最后起飛爬升要求的實際穩(wěn)定爬升梯度,不小于在起飛航跡 末端的 1.2%; (ii) 爬升速度不小于根據本條(c)(4)(i)規(guī)定的雙發(fā)不工作時最后起飛爬升的實際穩(wěn)定梯度的配 平速度。 (5) 在兩臺臨界發(fā)動機不工作爬升時,飛機必須具備正常的操縱性。爬升性能可根據試飛結果 予以計算,其精確度與試飛結果相同。 (6) 按照 CCAR-25 部 25.101 用來計算起飛距離和最后爬升的溫度來確定飛機性能。 (d) 本條(c)(4)與(5)中的“兩臺臨界發(fā)動機”,是指四發(fā)飛機在飛機一側的兩臺相鄰的發(fā)動機; 三發(fā)飛機是指中間發(fā)動機和一臺側發(fā)動機。 G 章 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運行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 民用航空器在境外運行 第 91.601 條 適用范圍 本章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運行,以及外國民 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行。 第 91.603 條 機上乘員 下列航空器內的每一位乘員必須遵守第 91.13 的規(guī)定: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運行的航空器; (2) 任何在境外運行但其下一降落地點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 第 91.605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的運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運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 定: (a) 在公海上空,遵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二《空中規(guī)則》的規(guī)定; (b) 在其他國家境內,遵守所在國有關航空器飛行的有效法規(guī); (c) 除本規(guī)則第 91.205(b)、第 91.207 和第 91.913 外,當本規(guī)則規(guī)定與航空器運行所在國相應法規(guī)或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附件二規(guī)定不抵觸時,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規(guī)定; (d) 在最低導航性能規(guī)范(MNPS)空域內運行時,遵守第 91.607 的規(guī)定; (e) 在縮小垂直間隔標準(RVSM)空域內運行時,遵守第 91.609 的規(guī)定。 第 91.607 條 在最低導航性能規(guī)范空域內的運行 (a) 除本條(b)款規(guī)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在最低導航性能規(guī)范 (MNPS)空域內運行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航空器具有本規(guī)則附錄 C 要求的經批準的導航性能; (2) 局方已批準該運營人進行上述運行。 (b) 局方可按照本規(guī)則附錄 C 第 2 條批準對本條要求的偏離。 第 91.609 條 在縮小垂直間隔標準空域內的運行 (a) 除本條(b)款規(guī)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在縮小垂直間隔標準(RVSM) 空域內運行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運營人及其航空器符合本規(guī)則附錄 D 的要求; (2) 局方批準該運營人進行上述運行。 (b) 局方可按照本規(guī)則附錄 D 第 5 條批準對本條要求的偏離。 第 91.611 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的特殊規(guī)定 (a) 除遵守本規(guī)則其他適用的條款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外國民用航空器的任何人應 當遵守本條規(guī)定。 (b) 按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實施需要雙向無線電通信的目視飛行規(guī)則運行時,航空器上應當至少有一 名在值勤的飛行機組成員能夠用漢語或英語進行雙向無線電通信。 (c) 按照儀表飛行規(guī)則運行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該航空器裝備下列設備: (i) 可以與空中交通管制進行雙向無線電通信的設備; (ii) 與所使用的地面導航設施相對應的無線電導航設備。 (2) 航空器的駕駛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i) 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fā)的儀表等級,或者在其外國駕駛員執(zhí)照中具有儀表飛行規(guī) 則飛行的批準; (ii) 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航路、等待和進離場程序。 (3) 當該航空器接近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內飛行或飛離中華人民共和 國領空時,航空器上至少有一名在值勤的機組成員能夠用漢語或英語進行雙向無線電通信。 (d) 在按照本條(c)(1)(ii)款需要 VOR 導航設備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外國民用航空 器上應當裝備能夠接收并指示距離信息的 DME 設備。當 DME 發(fā)生故障時,該航空器的機長應當立 即通知空中交通管制,并可繼續(xù)飛行至能夠進行該項設備的修理或更換的下一計劃著陸機場。本款 不適用于實施下列運行的未裝 DME 設備的外國民用航空器,但在每次起飛前應當通知空中交通管 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