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8 17:46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 相對于地平線的 60°坡度; (2) 相對于地平線的 30°上仰或下俯姿態(tài)。 (d) 本條(c)款不適用于: (1) 駕駛員執(zhí)照或等級的飛行考試; (2) 由合格的飛行教員按照頒發(fā)執(zhí)照或等級的規(guī)章要求所做的螺旋和其他機動飛行動作。 (e) 在本條中,經(jīng)批準的降落傘是指按型號鑒定試驗合格或按技術標準規(guī)定生產(chǎn)出來的降落傘, 或軍方批準生產(chǎn)的降落傘。 第 91.207 條 牽引滑翔機 (a) 使用民用航空器牽引滑翔機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牽引滑翔機的航空器的機長滿足 CCAR-61 部 61.87 條要求。 (2) 牽引滑翔機的航空器裝備有牽引連接裝置并按局方批準方式安裝。 (3) 所用牽引繩的斷裂強度不小于該滑翔機經(jīng)審定的最大使用重量的 80%,且不大于這一重量 的兩倍。但是,在滿足下列條件時,所用牽引繩的斷裂強度可以大于該滑翔機經(jīng)審定的最大使用重 量的兩倍: (i) 牽引繩與滑翔機的連接點處有安全接頭,其斷裂強度不低于該滑翔機經(jīng)審定的最大使用重 量的 80%,且不大于該使用重量的兩倍; (ii) 牽引繩與牽引滑翔機的航空器的連接點裝有安全接頭,其斷裂強度比牽引繩在滑翔機一端 的安全接頭的斷裂強度大,但是不超過 25%,并且不超過該滑翔機經(jīng)審定的最大使用重量的兩倍。 (4) 在機場空域內(nèi)進行任何牽引操作之前,機長應通知管制塔臺。 (5) 在飛行前,牽引滑翔機的航空器和滑翔機的駕駛員應當做好協(xié)調(diào),協(xié)調(diào)工作包括起飛和釋 放信號、空速和每個駕駛員的應急程序。 (b) 除緊急情況外,滑翔機在空中脫離牽引,必須經(jīng)牽引滑翔機的航空器駕駛員同意。航空器 駕駛員在滑翔機脫鉤后釋放牽引繩時,不得危及他人生命或財產(chǎn)的安全。 第 91.209 條 牽引滑翔機以外的物體 除經(jīng)局方批準外,民用航空器的駕駛員不得使用該航空器牽引滑翔機(按第 91.207 條規(guī)定)以 外的任何其他物體。 第 91.211 條 發(fā)有特許飛行證的民用航空器的使用限制 持有特許飛行證的航空器不得進行超出規(guī)定的飛行。 (a) 除已獲取特許飛行證,任何人不得運行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民用航空器。 (b) 未經(jīng)局方和有關國家特定權限的批準,任何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運行特許發(fā)證的 民用航空器。 (c) 凡運行特許飛行證的民用航空器者,必須在航空器飛行手冊或其他有關文件中列出飛行的限制范圍內(nèi)。但是,當從事直接與型號合格審定或補充型號合格審定有關的飛行時,必須依照本規(guī) 章試驗航空器限制來飛行,而且在飛行試驗時,應當按照本章第 91.203 條的要求飛行。 (d) 凡作特許飛行的航空器必須由持有局方所頒發(fā)的或認可的相應駕駛員執(zhí)照的飛行機組人員 駕駛。 (e) 凡作特許飛行的航空器不得載運與該次飛行無關的人員。該航空器的飛行機組成員和有關 人員必須確知,該次飛行的情況和有關的要求和措施。 (f) 一切特許飛行應按照相應的飛行規(guī)則,并應避開空中交通繁忙的區(qū)域或可能對公眾安全發(fā) 生危害的地區(qū)。 (g) 局方可以規(guī)定必要的附加限制或程序,包括對航空器可以運載的人數(shù)限制。 第 91.217 條 適航審定為初級類航空器的運行限制 任何人不得駕駛初級類航空器為取得報酬或租金而進行商業(yè)性載客飛行。 D 章 維修要求 第 91.301 條 適用范圍 (a) 除本條(b)款的情況外,本章的規(guī)定適用于任何持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頒發(fā)適航證件的航空 器的維修。 (b) 按照 CCAR-121 部、CCAR-135 部實施運行的航空器應當按照其相應規(guī)定進行維修。 第 91.303 條 總則 (a) 任何人(包括商業(yè)非運輸運營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使用的大型航空器及其航空器部件的維 修工作都應當由按照 CCAR-145 部獲得相應批準的維修單位實施或者按照 CCAR-43 部第 43.11 條(e) 由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實施。 (b) 除本條(a)款的情況外,其他航空器的維修可以按照下述規(guī)則進行: (1) 航空器機體和部件的翻修應當由按照 CCAR-145 部獲得相應批準的維修單位實施或者按照 CCAR-43 部第 43.11 條(e)由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實施; (2) 其他任何維修應當按照 CCAR-43 部實施。 (c) 航空器的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使用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以及對其實施維修的任何機構(gòu)和人 員應當接受局方為保證其對本章規(guī)定的符合性而進行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 91.305 條 適航性責任 (a) 航空器的所有權人或運營人對保持航空器的適航性狀態(tài)負責,包括機體、發(fā)動機、螺旋槳 及其安裝設備的適航性。 (b) 為落實航空器的適航性責任,航空器的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應當按照第 91.303 條的規(guī)則保 證其使用的航空器完成如下工作: (1) 按照第 91.307 條的規(guī)定完成要求的維修; (2) 除第 91.443 條允許不工作的任何儀表或設備外,在每次飛行前對于影響安全運行的有關缺 陷和損傷進行處理并達到經(jīng)批準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