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8 17:46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2) 涉及的航空器在該合同簽定前尚未進行國籍登記。 (c) 運行本條(a)款中規(guī)定情況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大型民用航空器,應當滿足下列 要求: (1) 當承租人或有條件銷售合同的買主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時,承租人或有條件銷售合同 的買主在租約或合同簽署后 24 小時內(nèi)將本條(a)款要求的租約或合同文本報送給局方的航空器國籍 登記部門; (2) 該航空器應當攜帶符合本條(a)款要求的租約或合同的副本,以便在局方要求審閱時提供; (3) 如果承租人或有條件銷售合同的買主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承租人或有條件銷售合同 的買主應當通知距該次飛行始發(fā)機場最近的局方機構。除非該局方機構另有批準,在該航空器依照租約或合同作首次飛行時,至少應該在起飛前 48 小時作出通知,并向局方報告如下內(nèi)容: (i) 起飛機場的位置; (ii) 起飛時間; (iii) 航空器國籍登記號。 (d) 局方對按照本條(c)款提供給局方的租約或合同副本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局 方不予披露。 (e) 在本條中,租約指為取得報酬或租金將航空器提供給他人占有、使用的任何協(xié)議,無論是 否附帶飛行機組成員,而不是指航空器的銷售協(xié)議和有條件銷售合同。航空器的提供方稱為出租人, 航空器的接受方稱為承租人。 B 章 飛行規(guī)則 第 91.101 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guī)定的飛行規(guī)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運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 第 91.102 條 運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 (a) 飛機在運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必須符合: (1) 適航證或經(jīng)批準的等效文件中規(guī)定的條款; (2) 在登記國審定當局規(guī)定的使用限制內(nèi); (3) 在 CCAR-36 部中相應的噪聲審定標準所規(guī)定的重量限制內(nèi),除非經(jīng)機場所在國主管當局對 沒有噪聲干擾問題的某個機場或某條跑道的例外情況另行批準。 (b) 直升機在運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必須符合: (1) 適航證或經(jīng)批準的等效文件的規(guī)定; (2) 在登記國審定當局所規(guī)定的使用限制內(nèi); (3) 在 CCAR-36 部相應的噪音審定標準規(guī)定的重量限制內(nèi),但經(jīng)起降點所在國主管當局特別批 準,認為不存在噪音干擾問題的起降點除外。 第 91.103 條 飛行前準備 在開始飛行之前,機長應當熟悉本次飛行的所有有關資料。這些資料應當包括: (a) 對于儀表飛行規(guī)則飛行或機場區(qū)域以外的飛行,起飛機場和目的地機場天氣報告和預報, 燃油要求,不能按預訂計劃完成飛行時的可用備降機場,以及可用的航行通告資料和空中交通管制 部門的有關空中交通延誤的通知。 (b) 對于所有飛行,所用機場的跑道長度以及下列有關起飛與著陸距離的資料: (1) 要求攜帶經(jīng)批準的飛機或旋翼機飛行手冊的航空器,飛行手冊中包括的起飛和著陸距離資料; (2) 對于本條(b)(1)項規(guī)定以外的民用航空器,其他適用于該航空器的根據(jù)所用機場的標高、跑道坡度、航空器全重、風和溫度條件可得出有關航空器性能的可靠資料。 第 91.104 條 滑行的一般規(guī)定 航空器不得在機場的活動區(qū)滑行,除非操作人員: (a) 已由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如果航空器是租用的則由承租人或指定機構正式授權; (b) 對滑行航空器完全勝任; (c) 如需要無線電通訊時,有資格使用無線電通話設備; (d) 曾接受過合格人員關于機場布局以及根據(jù)適當情況,有關路線、符號、標志、燈光、ATC(空 中交通管制)信號與指令、術語及程序等情況的培訓,并能夠遵守機場航空器安全活動所需的運行標準。 第 91.105 條 在值勤崗位上的飛行機組成員 (a) 從起飛至著陸的整個飛行過程中,每個飛行機組成員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 堅守各自飛行崗位,除非為了履行與該航空器運行有關的職責或出于生理需要必須離開崗位; (2) 在崗位上時應當系緊安全帶。 (b) 對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在起飛著陸期間,每個飛行機組成員在其 崗位上必須系緊肩帶。本款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1) 機組成員座椅沒有安裝肩帶; (2) 該機組成員在系緊肩帶時無法完成其職責。 第 91.107 條 安全帶、肩帶和兒童限制裝置的使用 (a) 除經(jīng)局方另有批準外,在飛行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 在機長確認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員得到如何系緊、松開其安全帶和肩帶(如安裝)的簡介之前, 任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帶吊籃或吊艙的自由氣球除外)不得起飛。 (2) 在機長確認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員已經(jīng)得到系緊其安全帶和肩帶(如安裝)的通知之前,任 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帶吊籃或吊艙的自由氣球除外)不得在地面或水面移動、 起飛或著陸。 (3)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帶吊籃或吊艙的的自由氣球除外)在滑行、起 飛和著陸期間,航空器上的每位乘員必須占有一個經(jīng)批準的帶有安全帶和肩帶(如安裝)的座位或鋪 位。水上飛機和有漂浮裝置的旋翼機在水面移動期間,推動其離開或駛入停泊處系留的人可以不受 以上的座位和安全帶要求的限制。但是,下列人員不受本條要求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