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3-12 14:48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11.3 盤旋進近的最低標準不得低于該機場所有直線進近程序的最低標準。 11.4 規(guī)定航跡的目視盤旋也適用于本款要求。 12.設(shè)備暫時失效或降級對運行標準的影響 12.1 對著陸標準的影響 表9 設(shè)備故障或降級對著陸最低標準的影響 設(shè)備故障或降級 對著陸最低標準的影響 III類B III類A II類 I類 非精密 ILS備用發(fā)射機 不允許 無影響 外指點標 無影響 (如果由公布的等效位置代替) 不適用 中指點標 無影響,除非該點用作復(fù)飛點 接地區(qū)RVR 不允許 可臨時由中間點RVR代替,或使用VIS標準 中間點RVR 不允許 無影響 停止端RVR 不允許 無影響 表10 燈光系統(tǒng)故障或降級對著陸最低標準的影響 燈光系統(tǒng)故障或降級 對著陸最低標準的影響 III B類 III A類 II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