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3-12 14:48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ILS ILS(GP不工作) APV VOR RNAV/LNAV NDB FALS A、B、C IALS BALS和NALS 8.6.4 對于標高小于3000米的機場,如果DH或MDH大于300米(1000ft),或計算得到的VIS大于5000米,使用VIS為5000米,并在航圖中標注“目視飛向機場”。對于標高大于3000米的機場,如果DH或MDH大于450米(1500ft),或計算得到的VIS大于8000米,使用VIS為8000米,并在航圖中標注“目視飛向機場”。 8.6.5 只有在滿足以下情況之一時,才可以使用RVR小于800米的標準: (1)對于I類ILS進近,DH為60米(200ft), 跑道具有FALS、RTZL、RCLL; (2)對于無RTZL和RCLL的I類ILS進近, 使用經(jīng)批準的HUD、或者自動駕駛儀或飛行指引儀進近。 8.7 對于使用HUD系統(tǒng),根據(jù)局方的有關規(guī)定,可批準低于本通告規(guī)定的標準。 8.8 接地區(qū)RVR是控制RVR,在其故障時可臨時由中間點的RVR代替。 8.9 對于機場周圍地形陡峭、使用大下滑角度、經(jīng)常出現(xiàn)下沉氣流、最后進近偏離跑道延長線、使用遠距高度表撥正等情況,可根據(jù)運行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最低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