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3-27 11:2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2.8 成立協調小組: 為了及時妥善處理航空器營運中執(zhí)行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矛盾,各營運單位要成立由單位領導、機務、飛行和質量管理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協調小組。其主要職責是:解決飛行和維修部門在執(zhí)行最低設備放行清單時遇到的困難以及在根據最低設備放行清單放行航空器時,如果由于規(guī)定不明確,而產生意見分歧的情況下,必須經協調小組研究決定是否放行,并對此項目提出修改的建議,以便按規(guī)定正式修改。 3. 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制定 3.1 國產航空器如屬首次制造,在型號審查過程中,制造廠必須提交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建議書,航空器飛行評審委員會審查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建議書,并基于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建議書草擬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民航局一旦制定了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由制造廠負責印刷,并向所有使用該型航空器的營運人提供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副本。營運單位的飛行技術管理和機務維修部門根據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制定其最低設備放行清單。 3.2 進口航空器在型號認可審查時,對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經審查認可后,由制造廠提供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以此為基礎制定該型號航空器的最低設備放行清單。 幾個單位共用一機型的最低設備放行清單,可由幾個單位協商委托一個單位負責制定后共用,也可以由各單位自行制定,但都必須以本單位的名義報所駐地區(qū)管理局批準并報民航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