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6-12 21:02來源:網絡投稿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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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秘密性(不為公眾所知悉);(2)價值性和實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3)保密性(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只有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客戶名單才能成為商業秘密的一種。
1、名單的秘密性 客戶名單的秘密性,必須是客戶名單能夠與從公開渠道易于獲得的名單區別開來。從公開發行的電話號碼簿等直接摘抄而形成的客戶名單,不具有秘密性。這些公開的名單是社會的公共信息,不能為少數人所專有。但如果以公開的名單為線索進行調查并了解客戶需求的基礎上,重新整理和篩選而形成的客戶名單,則會因其特定化而具有了秘密性。與其他商業秘密一樣,客戶名單的秘密性是相對的。此外,客戶名單的形成,是否付出了時間、資金和勞動,也是判斷其是否具有秘密性的重要特征。 2、客戶名單的價值性和實用性 因客戶名單而引起糾紛以至訴訟,本身就是客戶名單具有價值性和實用性的最好證明。所以,在訴訟中,對客戶名單的價值性和實用性爭議最小。客戶名單的價值性,體現在其能夠帶來競爭優勢。在付出了時間、資金和勞動的基礎上而獲取的客戶名單,會大大增加交易的機會,為名單的擁有者帶來經濟利益?蛻裘麊蔚膬r值可以是已經體現或正在體現的,也可以是潛在的、將會體現的價值?蛻裘麊蔚膶嵱眯,主要是要求其能在市場競爭中使用并產生實在的效果。同時,與一般的商業秘密相同,客戶名單也應具備具體性和確定性的要求。 3、客戶名單的保密性 客戶名單的保密性涉及的基本上是商業秘密的共性問題。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秘密性是指經營信息“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幾種形式:(1)規章制度,如保密義務的規定、使用秘密信息的條件等;(2)保密協議;(3)保密的物質手段,如加密、裝保險柜等;(4)其他保密措施,如保密的宣傳教育、口頭告知等。 保密性是商業秘密不可缺少的構成要件。權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其權利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但是,過高的保密要求,可能會妨礙商業秘密的利用,使權利人無法展開正常的經營活動,不符合商業秘密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商業秘密保護法要求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保密措施。筆者認為,所謂合理的保密措施,就是權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立達到:(1)足以使競爭對手或其他人通過正常、合法手段無法獲取商業秘密,(2)足以使保密義務人清楚自己的保密義務。與技術信息等求的客戶名單,一般不存在通過所謂反向工程或其他公開渠道獲取的情況。這樣,對于競爭對手或其他人而言,權利人采取適當的物質手段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就是合理的保密措施;對于保密義務人而言,通過規章制度、協議、通知或其他保密的方式(包括物質手段等),使其知曉保密義務,也足以構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客戶名單商業秘密侵權構成中的特殊問題 侵犯客戶名單商業秘密的案件,經常與雇員跳槽聯系在一起。本案也正是由于被告的離開并另成立公司而導致了訴訟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就可能受到是否會妨害原雇員就業權問題的影響。 客戶名單商業秘密的侵權構成在基本方面與一般商業秘密相同,但是,如前所述,由于客戶名單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權利,經常與自由競爭的市場法則和跳槽者的就業權糾纏在一起,使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不得不尋求二者之間的平衡。有的國家對權利人采取了比較苛刻的態度,比如,規定客戶名單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予保護;跳槽雇員只利用了客戶名單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的,不構成侵權,等等。本案中,原告認為其客戶名單屬于商業秘密,但始終未能舉證說明客戶名單的內容及載體形式。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能否限制前雇員對通過經歷和記憶而掌握信息的利用,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從商業秘密保護的原則來說,雇員只能帶走自己的感觀、技能和經驗,但不能泄露其在雇傭期間所獲得的信息。然而,這兩者常常糾纏在一起。對此筆者認為,在客戶名單有固定的載體時,權利人的雇員或其他人違反保密義務進行復制或以非法手段獲得并進行利用的,毫無疑問構成侵權。而如果該雇員僅僅是在工作期間了解了客戶名稱,在跳槽后,根據已掌握的名單,通過自己的努力,爭取到這些客戶,就不構成侵權。本案中被告對其正常工作中所獲客戶信息(并且被告認為這屬于公開信息)實際已形成記憶,則有權在雇傭關系結束后使用此信息,并與原雇主展開競爭。這就是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中常常會出現的“記憶抗辯”。遺憾的是,本案中原告不僅未能對其擁有的客戶名單秘密性、價值性和實用性、保密性舉證說明,也未能對被告的該抗辯發表意見,導致了最終的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