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6-12 21:02來源:網絡投稿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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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于本案問題的思考 本案中,原告似乎“吃了啞巴虧”,有理說不出;被告抗辯卻也理直氣壯。如何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的確值得思考。筆者認為,在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由于雇員常對企業的經營和技術情況了如指掌,雇員在跳槽后也往往選擇與其以前形成的業務特長相同或者近似的業務。其在跳槽之后一般仍會從事這類職業,不但易于成為原就職企業強勁的競爭對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業務的需要,往往會情不自禁地使用在原企業知道的信息,跳槽所引起的糾紛也多由此產生。為防止出現這種局面,企業一方面應采取嚴格有效的制度對自己的經營信息予以保護,另一方面可以采取與雇員訂立競業禁止協議的辦法,保護企業的競爭利益和商業秘密,約定雇員在離職后若干年內不得從事與企業有競爭關系的業務。但是,競業禁止協議同時也限制了雇員在離職后的擇業自由,對此類協議必須嚴加限制。企業在要求職工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同時,也應給予雇員一定的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