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17 11:57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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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 編號:AC-141-FS-2013-01R2 咨詢通告 下發(fā)日期:2013年8月13日 編制部門:FS 批準人:萬向東 運輸航空公司外送學生飛行訓練的要求 目錄 一、目的 二、適用范圍 三、境外學校的資質(zhì)和管理要求 四、外送單位的職責要求 五、其他要求 六、生效日期 附件一:初次審定信息 附件二:更新審定信息 附件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zhí)照理論差異課程培訓要求 一、目的 為進一步規(guī)范按照CCAR-121部運行的運輸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航空公司)選送飛行學生前往境外飛機駕駛員學校(以下簡稱境外學校)進行航線運輸駕駛員整體課程和高性能飛機訓練, 滿足外送培訓學生需求量較大的航空公司需求,依據(jù)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guī)則》(CCAR-141部)、《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guī)則》(CCAR-121部)和《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guī)則》(CCAR-61部),制定本咨詢通告。 二、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僅適用于按照CCAR-121部運行的運輸航空公司以及其選送學生實施訓練的經(jīng)民航局批準的境外學校。 按照CCAR-91部或者CCAR-135部運行的公司所需飛行員, 或者私用飛行員,在境外取得執(zhí)照后可回國按照AC-61-01的規(guī)定換發(fā)執(zhí)照,不適用本咨詢通告。 三、境外學校的資質(zhì)和管理要求 1. 申請和受理飛行標準司負責受理境外學校的申請。 初次申請從事為中國外送單位訓練飛行人員的境外學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 所在國為國際民航公約締約國,且與我國建立了外交關(guān)系; (2) 具有其所在國民航當局頒發(fā)的學校合格證或等效證書至少五年,其中,美國學校應為按照FAR-141部批準的駕駛員學校, 歐盟國家和加拿大應為具有所在國民航當局批準的實施ATPL(A) 整體課程資格,其他國家的學校應具有類似的資格能力,具體情況由飛行標準司確定; (3) 具有其所在國民航當局認可的商用駕駛員執(zhí)照、儀表等級、飛機多發(fā)等級訓練資格至少連續(xù)二年以上且現(xiàn)行有效; (4) 具有其所在國民航當局認可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zhí)照航空理論知識培訓資格; (5) 具有為運輸航空公司提供飛機駕駛員執(zhí)照訓練的經(jīng)歷; (6) 如果申請高性能飛機培訓資格,具有二年以上高性能飛機運行經(jīng)歷; (7) 具有至少10名在該航校就職一年以上的全職飛行教員; (8) 具有至少10架學校自有的訓練飛機; (9) 近三年來飛行安全記錄良好,無飛行事故; (10) 通過了符合本咨詢通告第四條1款要求的航空公司的考察,雙方達成了為該航空公司培訓外送學生的合作意向。 2、申請審定程序 2.1 滿足申請條件的境外學校應填寫并向飛行標準司遞交“CCAR-141部境外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申請書”,同時,與其有合作意向的航空公司也應向飛行標準司提出書面申請。 2.2 境外學校在遞交申請書的同時還應提交如下資料的電子版本: (1) 所在國民航當局首次頒發(fā)和最近兩次頒發(fā)的駕駛員學校合格證或等效文件,以及現(xiàn)行訓練規(guī)范和課程等級清單; (2) 運行手冊(如適用),包括安全程序與措施、質(zhì)量保證和SMS有關(guān)政策的運行程序和管理政策; (3) 學生英語水平評估方法和測試標準; (4) 滿足咨詢通告《進入副駕駛訓練人員的資格要求》(AC-121-36)要求的航線運輸駕駛員整體訓練大綱和滿足咨詢通告《高性能多發(fā)飛機訓練要求》(AC-141-02)要求的高性能飛機訓練大綱(如適用),填寫完整的訓練大綱符合性檢查單,以及所在國民航局為其擬申請的訓練課程頒發(fā)的批準證明文件等有關(guān)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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