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藍天飛行翻譯公司完成航空公司貨物國際運輸總條件翻譯任務 General Con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Translation
貨物國際運輸總條件(General Con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的主要內(nèi)容包含有:
定義
適用范圍
貨物的收運
運輸憑證
運價和運費
貨物的運輸
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置
貨物的交付
索賠、責任和賠償
訴訟
生效、修改與解釋
(一) “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貨物運輸中,經(jīng)授權代表承運人的任何人。
(二) “航空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制的,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班上運輸貨物所訂立的初步證據(jù)。
(三) “公約”是指下列可適用的文件:
1.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2.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
3.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四) “貨物”是指除郵件和憑“客票及行李票”托運的行李外,已經(jīng)或將要用飛機運輸?shù)娜魏挝锲,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shù)男欣睢?br />
(五) “運輸”是指由航空或其它方式進行的貨物運輸,無論是免費或取酬的運輸。
(六) “國際運輸”是指公約另有規(guī)定外,根據(jù)貨物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貨物的出發(fā)地點、目的地點或者約定的經(jīng)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nèi)的運輸。
(七) “航空運輸期間”是指自托運后至交付前,托運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八) “連續(xù)運輸”是指由幾個承運人根據(jù)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履行的運輸,無論其形式是一個或多個合同訂立,該運輸是一項不可分割的單一的業(yè)務活動。
(九) “承運人”是指包括接受托運人填開航空貨運單或保存貨物記錄的航空承運人和運送或從事承運貨物或提供該運輸?shù)娜魏纹渌⻊盏乃泻娇粘羞\人。
(十一)“締約承運人”是指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十二)“實際承運人”是指根據(jù)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十三)“托運人”是指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單上署名的人。
(十四)“收貨人”是指航空貨運單上收貨人欄內(nèi)所列名稱的人。
(十五)“一票貨物”是指憑一份航空貨運單運輸?shù)倪\往一個目的地的一件或多件貨物。
(十六)“聲明價值”是指托運人向承運人特別聲明的其托運貨物在目的地交付時的價值。
(十七)“聲明價值附加費”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時按規(guī)定向承運人支付的專項費用。
(十八)“特種貨物”是指在收運、倉儲、運輸及交付過程中因貨物本身的性質、價值等條件需要特別照料的貨物。
(十九)“運價”是指單位重量的貨物自出發(fā)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間的航空運輸價格。
(二十)“毛重”是指通過官方認可的計重器具獲得的貨物重量,包括貨物包裝和托盤重量。
(二十一)“預付”是指根據(jù)貨物運輸合同,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向承運人支付所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應付費用。
(二十二)“到付”是指根據(jù)貨物運輸合同,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向承運人支付所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應付費用。
(二十三)“貨物交付”是指收貨人在貨運單上簽收并接受托運貨物,承運人將托運貨物移交收貨人。
(二十四)“日”是指日歷日,一周包括七日。
(二十五)“損失”是指在運輸過程中或在承運人提供的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其它服務時發(fā)生的貨物丟失、損壞、短少、變質、污染等。
(二十六)“代碼共享”是指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號(即代碼)可以用在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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