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2 11:24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3)希望取得進口國設計批準接受或認可的時間以及包括交付計劃在內的進口國特定客戶的相關信息。 (4)民航局關于民用航空產品或零部件的型號合格審定基礎(包括適用的適航標準和環(huán)保要求、專用條件、豁免和等效安全結論等)或設計規(guī)范(最低性能)要求的情況,通常應提供相應的民航局設計批準證書及其數(shù)據(jù)單(如有)信息。 (5)如果適用,提供與進口國 CAA適航標準、環(huán)保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的差異及相應符合性情況。 (6)民用航空產品或零部件的相關信息,根據(jù)適用性,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a)航空器: i)三視圖(外部構型); ii)一般內部布局構型圖; iii)主圖紙目錄或型號設計定義文件或等效文件; iv)主最低設備清單; v)飛行手冊(包括構型偏離清單,如適用); vi)審定符合性文件清單(如符合性檢查單); vii)強制適航信息(適航指令); viii)服務信息和持續(xù)適航文件。 b)發(fā)動機: i)關聯(lián)部分布局圖; ii)主圖紙目錄或型號設計定義文件或等效文件; iii)操作手冊; iv)安裝手冊; v)審定符合性文件清單(如符合性檢查單); vi)強制適航信息(適航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