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0 20:18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1 傳染病的鑒定 11.1 病毒性肝炎的鑒定 11.1.1 急性病毒性肝炎臨床治愈后,肝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1.1.2 慢性病毒性肝炎治療后,無癥狀、無并發(fā)癥、肝功能無明顯異常、肝炎病毒 RNA 或 DNA 定量低于參考值下限,可鑒定為合格。 11.2 梅毒應鑒定為不合格。 11.3 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血清學檢查結果為陽性應鑒定為不合格。 11.4 結核病的鑒定 11.4.1 活動性結核病應鑒定為不合格。 11.4. 2 肺結核臨床治愈后, 無并發(fā)癥、 肺功能正;蜉p度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1.4.3 淋巴系統(tǒng)結核臨床治愈后,無并發(fā)癥及后遺癥,可鑒定為合格。 12 運動系統(tǒng)疾病的鑒定 12.1 頸椎病或腰椎間盤突出癥,病情穩(wěn)定、無明顯癥狀、運動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2.2 早期強直性脊柱炎,病情穩(wěn)定、無明顯癥狀、運動功能無明顯異常、不伴有關節(jié)外病變,可鑒定為合格。 12.3 單純性骨折臨床愈合后,觀察至少 1 個月、無明顯癥狀、 運動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2.4 進行性肌萎縮或肌力異常應鑒定為不合格。 12.5 習慣性關節(jié)脫位應鑒定為不合格。 13 妊娠 妊娠 13 周至 26 周,持續(xù)的產(chǎn)科檢查評價為低風險且無并發(fā)癥,可鑒定為合格。 14 皮膚及其附屬器疾病的鑒定無明顯癥狀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疾病可鑒定為合格。 15 耳鼻咽喉、口腔疾病的鑒定 15.1 耳部疾病的鑒定 15.1.1 無明顯癥狀或體征的耳前瘺管、外耳道炎、外耳道真菌感染等外耳疾病,可鑒定為合格。 15.1.2 分泌性中耳炎、航空性中耳炎、急性化膿性中耳炎等中耳疾病臨床治愈后,可鑒定為合格。 慢性化膿性中耳炎臨床治愈后,病情穩(wěn)定、無眩暈及耳鳴等癥 狀、耳氣壓和前庭功能正常、聽力符合標準,可鑒定為合格。 鼓膜干性穿孔可鑒定為合格。 15.2 鼻部疾病的鑒定 15.2.1 無明顯癥狀的鼻骨骨折等外鼻疾病可鑒定為合格。 15.2.2 無明顯影響呼吸、鼻竇竇口通氣引流、咽鼓管功能或伴全身癥狀的鼻腔鼻竇疾病,可鑒定為合格。 鼻腔鼻竇疾病經(jīng)功能性鼻內(nèi)鏡手術臨床治愈后,病情穩(wěn)定,鼻腔鼻竇通氣良好、術腔粘膜上皮化良好、無并發(fā)癥,可鑒定為合格。 15.3 無明顯影響呼吸、吞咽、發(fā)聲或伴明顯全身癥狀的咽喉部疾病,可鑒定為合格。 15.4 無明顯癥狀或構音障礙的口腔疾病,可鑒定為合格。 15.5 聽覺功能的鑒定 在安靜室中背向檢查人 2 米處,雙耳能夠聽清通常強度的談話聲;或在飛機駕駛艙噪音環(huán)境中( 或模擬條件下) 每耳能夠聽清談話、通話和信標臺信號聲,可鑒定為合格。 15.6 前庭功能的鑒定 15.6.1 旋轉(zhuǎn)雙重試驗Ⅱ度及以上或出現(xiàn)延遲反應,應鑒定為不合格。 15.6.2 梅尼埃病應鑒定為不合格。 15.6.3 良性陣發(fā)性位置性眩暈或前庭神經(jīng)炎臨床治愈后,病情穩(wěn)定、前庭功能正常,可鑒定為合格。 15.6.4 不影響安全行使執(zhí)照權利的暈動病,可鑒定為合格。 15.7 耳氣壓功能障礙臨床治愈后, 病情穩(wěn)定、 咽鼓管功能正常、聽力符合標準,可鑒定為合格。 15.8 嗅覺喪失應鑒定為不合格。 16 眼及附屬器疾病的鑒定 16.1 上瞼下垂、 眼眶炎癥或外傷等眼附屬器疾病, 無明顯癥狀、視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6.2 影響視功能的顯斜視或眼球運動障礙等眼外肌疾病應鑒定為不合格。 手術治療后觀察至少 1 個月或經(jīng)雙眼視覺訓練,恢復良好、雙眼視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6.3 角鞏膜疾病的鑒定 16.3.1 圓錐角膜應鑒定為不合格。 16.3.2 角鞏膜炎癥或潰瘍臨床治愈后、角膜營養(yǎng)不良、角膜混濁或瘢痕,視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6.4 葡萄膜炎緩解期,無影響視功能的并發(fā)癥及后遺癥,可鑒定合格。 16.5 白內(nèi)障手術治療后,觀察至少 1 個月、無并發(fā)癥、視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6.6 影響視功能的玻璃體或眼底疾病應鑒定為不合格。 玻璃體或眼底疾病手術治療后,觀察至少 3 個月、無并發(fā)癥、視功能無明顯異常,可鑒定為合格。 16.7 青光眼手術治療或局部藥物治療( 縮瞳劑除外) 后,觀察至少 1 個月、眼壓控制良好、無明顯癥狀、視野符合標準,可鑒定為合格。 高眼壓癥、可疑青光眼或青睫綜合征,無明顯癥狀、視野符合標準,可鑒定為合格。 16.8 周邊視野在鼻下象限任一徑線縮小不超過 15 度或在其他象限任一徑線縮小不超過 25 度,中心視野無明顯的生理盲點擴大、無非生理性暗點或缺損;或能迅速識別駕駛艙內(nèi)外信號、目標或障礙物等,視野缺損不影響安全行使執(zhí)照權利,可鑒定為合格。 16.9 色覺異常,但能夠迅速識別飛行環(huán)境中各種顏色的儀表、 燈光信號、 有色地標或障礙物等, 實際能力測試正常, 可鑒定為合格。 16.10 不影響安全行使執(zhí)照權利的光覺功能障礙可鑒定為合格。 16.11 視力的鑒定 16.11.1 每眼矯正或未矯正遠視力不低于 0. 5、雙眼遠視力不低于 0.7,每眼矯正或未矯正近視力不低于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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