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6-12 20:57來源:網絡投稿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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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份我司與北京海、空軍總司令部在各個時期所簽訂的合同原件在本案中并不具有說服力,而我司又未能提供徐艷紅所認定的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和實用性、保密性”的“客戶名單”因而“導致了最終的敗訴”。 在本文的第二段,本人提到:我司在法庭上是向法官表明我司有制作“客戶通訊錄”,并且我司的每一名員工均有一本“客戶通訊錄”,里面的內容是“是指潛在的客戶名單和聯系方式,需要設備的內容和時間,做業務的技巧”等等;像這樣的“客戶名單”不知是否符合徐艷紅所認定的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和實用性、保密性”呢? 但是,為什么我司在法庭上沒有出示這種“客戶名單”呢?第一是因為我們認為我司所提供的大量的“被告的康濰公司模仿與原告代理的美國康維公司的產品相近似的說明書和資料”及約有20份我司與北京海、空軍總司令部在各個時期所簽訂的合同原件等證據已足以證明石永林違反了雙方所簽訂的聘用協議中的規定,侵犯了我司的商業利益并造成了我司在業務上的重大損失;第二是我們認為我司的“客戶名單” 具有徐艷紅所說的“秘密性、價值性和實用性、保密性”,如果提交法庭就等于是公開了出來,很多人都可得到,從而會造成我司在業務上的損失,所以并沒有提交法庭。 當徐艷紅在法庭上問本人為什么不向法庭提交我司所說的里面具有“潛在的客戶名單和聯系方式,需要設備的內容和時間,做業務的技巧” 的內容的“客戶通訊錄”時,本人曾詳細地向她陳述了上述二點意見,并表示如果法庭認為有必要我司隨時都可以提供這樣的“客戶通訊錄”。但徐艷紅卻說:“現在已開庭、已過了提交證據的時間,法庭不允許雙方再提交任何新的證據”,從而完全拒絕了我司向法庭提交她在上文中反復強調的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和實用性、保密性”的“客戶通訊錄”,并不是像她在上文中所述的那樣:我司“始終未能舉證說明客戶名單的內容及載體形式”及“本案中原告不僅未能對其擁有的客戶名單秘密性、價值性和實用性、保密性舉證說明,也未能對被告的該抗辯發表意見”從而“導致了最終的敗訴”。 2. 案件背后的真相 徐艷紅為什么一方面在法庭上拒絕我司提交她所認為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和實用性、保密性”的“客戶通訊錄”,另一方面又在她的大作“淺析商業秘密中客戶名單的認定及保護”中反復強調“客戶名單”的重要性,并表示“原告認為其客戶名單屬于商業秘密,但始終未能舉證說明客戶名單的內容及載體形式”、“本案中原告不僅未能對其擁有的客戶名單秘密性、價值性和實用性、保密性舉證說明,也未能對被告的該抗辯發表意見,導致了最終的敗訴”呢?從她和另一個法官鄭智興在法庭上的表現或許能說明一些問題,他們雖是審理此案的法官,但在法庭上卻儼然如同被告石永林的辯護律師,鄭智興曾在法庭上對本人惡狠狠地吼道:“你在這個案子上老是糾纏不清,我看你還能糾纏到什么時候!”;徐艷紅也以命令的口吻對本人吼道:“你要讓石永林繼續做生意!”;在審理快要結束的時候,石永林表示我司采取各種措施在業務上對他進行打壓,要徐艷紅替他作主,禁止我司繼續在業務上打壓他,徐艷紅也很同情地對他說:“我只能在法庭上幫助你,并沒有辦法禁止他們在業務上對你進行打壓。” 當本人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看到這樣的一幕,頓時忘記自己是處身于“代表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具有社會主義優越性的人民法院”中,還以為是發生了時光倒流,自已回到了書本上所講的蠻橫到極點的元朝時期蒙古人法庭,或者是置身在“萬惡的舊社會”國民黨的法院之中。 由于本人感覺到法官在法庭上的表現有異,這個案子判決后本人特地到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檔案室查看本案的存檔資料,本人發現我司所提交的各種證據大部份已不存在,而對方所提供的證據卻完好保存著,也就是說即使我司再提出上訴也是肯定會因證據不足而輸掉官司的,我司唯一能夠做的就是像徐艷紅在上文第三段的最后所說的那樣:“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