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6-12 20:33來源:投稿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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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組織結構的好處是公眾反映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的腐敗問題可以由“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內部的紀委封閉起來自己處理,民航系統的其他紀檢部門不會知情、也無權過問。只要“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自己的紀委加以包庇縱容,就算“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從根子上徹底爛掉了、公眾如何反映投訴都將無濟于事,所有的一切將會處于“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領導的有效控制之下。而中央所派出的巡視組對處于民航系統之內、又不是民航總局直屬部門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的腐敗問題也很難直接插手,必須通過民航總局的紀委進行調查處理,他們所能獲得的關于“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腐敗問題的資料都是民航總局領導篩選過濾后再通過民航總局紀委送上來的,對于“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的腐敗情況到底有多嚴重當然也就無從得知了。
這也就解釋了“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長達二十年大規模、集團式的貪污腐敗而外界卻幾乎一無所知,政府也無法大力整治的根本原因。因為在外界看來,“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僅是一個負責民航空中交通指揮控制工作的單位。毫無疑問,有關領導在“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成立的時候,在組織結構方面的精妙安排是十分成功的! 張 鴻 元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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